汤艺军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年终奖属于个人性质的额外 首先你可以参看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用于下列支出的费用不得在计税工资、薪金总额中扣除:(一)、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军训,以及文艺、体育、俱乐部等集体福利费用于职工的部分支出。
(四)、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应当视为劳动分配费用,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0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属于企业给予职工的福利。
对此,凡在国家规定的年节及纪念日根据一定标准发放的货物、补贴、奖金,对方单位均应作为福利费管理,并入工资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给予的符合其他规定的节日慰问
员工年终奖金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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