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被告系侵权责任纠纷。
被侵权人提出诉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被告辩称我有土地证,我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该赔偿。
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文:王桂芬与白树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82民初1345号原告:王桂芬,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白树彬,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王桂芬与被告白树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桂芬、被告白树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榆市河镇街村村民,原告责成并同意儿媳刘榆梅在自家耕种的“土门道”内一侧修建一泥草房用于经营生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了“违法建筑物拆除许可证”,该房的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
原告与被告因此发生争执时,该房于2022年7月27日被由榆树市博林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联合核准为“违法建筑物”,并限期三日自行拆除。
该房虽已被确定为“违法建筑物”但一直未被依法拆除,现仍继续违法居住使用中。
2022年9月,被告使用大锤、砖块、燃油等工具多次强行进入原告家丰个煤棚内对原告住宅进行破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住宅及煤棚受到严重损坏。
且多次和原告签名达成“2022年9月17日九时之前将丰收煤棚恢复原样,否则后果自负。
”等约定内容,致使原告无法正
白树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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